一次性繳費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問題獲明確
來源:湖南民生網?????發布時間:2019-10-24 15:41
近日人社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簡稱《補充通知》),對不同情況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方式進行了明確。
不同情況下的一次性繳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簡稱部規5號),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而此次發布的《補充通知》明確,在部規5號實施(2016年11月28日)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對在部規5號實施之后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轉出地按照部規5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是由相關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后補辦的方式開具。
《補充通知》對不同情況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方式進行了明確。其中,因地方自行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出地應自收到轉入地聯系函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參保人員,并配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地(簡稱補繳發生地)妥善解決后續問題。對其余符合國家轉移接續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資金,應做到應轉盡轉。
而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經批準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出現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緩繳協議、補繳欠費憑證等相關材料。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受理參保人員投訴、舉報,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并責令補繳導致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3年)的,在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出地負責提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補繳時出具的相關文書,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
相關書面承諾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提供
《補充通知》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使用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傳遞相關表單和文書,減少無謂證明材料。要提高線上經辦業務能力,充分利用互聯網、12333電話、手機APP等為參保人員提供快速便捷服務,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跨層級、跨業務涉及的相關數據和材料要努力實現互聯互通,對可實現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重復提供??缡∞D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需向轉入地提供的書面承諾書、相關法律文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員個人提供,原則上由轉出地負責。其中,轉出地與補繳發生地不一致的,由補繳發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由轉出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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